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3号原告王时利,41岁,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景忠,60岁,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时利与王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时利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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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时利与王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3号原告王时利,41岁,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景忠,60岁,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时利与王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时利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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