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初173号

王时利与王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时利,王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3号原告王时利,41岁,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景忠,60岁,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时利与王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时利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