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39号
原告: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纬四路,组织机构代码06363894-1。
法定代表人:尚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建民,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青年创业大厦A2106、2111号。
法定代表人:黎侃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聂尔年名下位于合巢路325号福巢居1#B座201室(房地权包字第034153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担保人聂尔年名下位于合巢路325号福巢居1#B座201室(房地权包字第034153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辉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