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953-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5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声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4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部分款项,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2016年1月25日,被执行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了全部执行费1360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