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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382号

翟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翟某,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翟某。被告王某。第三人陈某。

原告原告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原告以证据变化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恒

审 判 员  李爱芹

人民陪审员  朱六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