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165号
原告:台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石井居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高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芝琪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告:赵祖光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芝琪、赵祖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芝琪、赵祖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明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