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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00882号

执行财达尔申请执行邬玉光、阿迪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财达尔,邬玉光,阿迪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882号申请执行人财达尔,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邬玉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阿迪亚,男,汉族,牧民。本院在执行财达尔申请执行邬玉光、阿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已扣划被申请执行人邬玉光个人工资来偿还本案案款,被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润 林

审判员 巴音都仁

审判员 张 金 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