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882号申请执行人财达尔,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邬玉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阿迪亚,男,汉族,牧民。本院在执行财达尔申请执行邬玉光、阿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已扣划被申请执行人邬玉光个人工资来偿还本案案款,被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润 林
审判员 巴音都仁
审判员 张 金 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