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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276—1号

覃献先、黄发英等与曾广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献先,黄发英,曾广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276—1号原告覃献先,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原告黄发英,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李健龙、卢莉,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广卿,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潘业伟,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献先、黄发英诉被告曾广卿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