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276—1号原告覃献先,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原告黄发英,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李健龙、卢莉,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广卿,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潘业伟,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献先、黄发英诉被告曾广卿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