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1820号申请人李占国,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振和,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8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文艳,男,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振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振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