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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287号

许其耸、赵秀琴与薛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其耸,赵秀琴,薛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287号申请执行人许其耸,居民。申请执行人赵秀琴,居民。被执行人薛飞,居民。许其耸、赵秀琴与薛飞××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梁民初字第0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薛飞应赔偿许其耸、赵秀琴损失5000元,已给付3400元,尚有1600元未给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薛飞目前无法查找,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涟梁民初字第06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