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宁夏永盛丁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大专文化,宁夏永盛丁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富民南街36号。申请人宁夏永盛丁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宁夏威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35684118(付款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收款人为银川泰鑫达物资有限公司,面额金额为贰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永盛丁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耀武
审判员张恒宁
审判员余海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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