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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97号

秦宝河与苗玉、常爱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宝河,苗玉,常爱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97号原告秦宝河。被告苗玉。被告常爱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宝河与被告苗玉、常爱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