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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第96号

戚林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戚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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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第96号罪犯戚林斌,男,1992年5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宜州市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2014)宜刑初更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林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责令被告人戚林斌、戚某1与同案人戚某2共同退赔韦邓某25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于2014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05��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更第114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戚林斌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戚林斌减刑三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戚林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39.34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戚林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戚林斌已于2016年1月5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无证据证明戚某2斌与同案被告人戚林斌、戚某1共同退赔韦邓某2500元。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戚林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二〇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德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