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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843号

马建邦与李海生、文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建邦,李海生,文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843号

原告:马建邦,男,回族,1981年10月出生,青铜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李海生,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青铜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

被告:文云娟,女,汉族,42岁,青铜峡市人,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原告马建邦与被告李海生、文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建邦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李海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云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邦撤回对被告文云娟的起诉。

审判员  石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文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