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林文光,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冯洽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楚萍,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代表人:林鸿。
委托代理人:李映彬,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林,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文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光以其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光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9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48元,由原告林文光负担。
审 判 长 谢泽芬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奕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