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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左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娟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左剑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左剑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4)潭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涌

审 判 员  蔡日总

审 判 员  雷 阳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