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13号罪犯陈荣寒,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旌德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荣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寒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鉴定意见书、监区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荣寒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