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820号
原告:张昆,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圣泰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7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薛琪。
原告张昆与被告沈阳圣泰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
书记员 王敏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