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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820号

张昆与沈阳圣泰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昆;沈阳圣泰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820号

原告:张昆,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圣泰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7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薛琪。

原告张昆与被告沈阳圣泰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

书记员 王敏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