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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恢5号

李勇与刘杰、张清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刘杰,张清莉,韩丽丽,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刘杰,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清莉,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韩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李勇与刘杰、张清莉、韩丽丽、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孙传利(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与周蓓(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共有的位于蚌埠市治淮路××号商住楼一层×-×轴、×-×轴、×-×轴、×-轴、二层(不含共用部位)的商业房;张清莉所有的位于蚌埠市紫荆名流×栋×单元××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韩丽丽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及位于蚌埠市琥珀花园×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现因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孙传利(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与周蓓(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共有的位于蚌埠市治淮路××号商住楼一层×-×轴、×-×轴、×-×轴、×-×轴、二层(不含共用部位)的商业房;张清莉所有的位于蚌埠市紫荆名流×栋×单元××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韩丽丽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及位于蚌埠市琥珀花园×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陆治铭

审判员  卞新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