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330号
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
被执行人:苑华,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苑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