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855号罪犯陈跃伟,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2004)莲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跃伟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陈跃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15日以(2004)丽中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人陈跃伟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4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跃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跃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跃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跃伟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