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执字第202-5号

岳政顺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政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岳政顺,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223号、第259号、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以下简称宏安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宏安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4日下发(2015)东法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宏安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共70套住宅房屋。经佳木斯市中佳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岳政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486.7万元接收该70套房屋抵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宏安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共70套住宅房屋经过拍卖公司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岳政顺申请接收该房屋用以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70套房屋以486.7万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岳政顺抵偿债务。70套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人变更为岳政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