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39号申请人张福奎,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晋,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幸福,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张福奎被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刮碰,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彭幸福转移财产,申请人张福奎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辆,申请人张福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福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