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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39号

张福奎、张福奎被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DA0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刮碰与彭幸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丰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福奎,张福奎被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刮碰,彭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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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39号申请人张福奎,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晋,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幸福,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张福奎被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刮碰,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彭幸福转移财产,申请人张福奎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辆,申请人张福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福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幸福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