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艾 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