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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8-1号

薛财金与严忠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财金,严忠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薛财金,男,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兴中路***号。被执行人严忠和,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门口村门口**号。薛财金与严忠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本院受理审查。本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判被告严中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薛财金支付股权转让款831万元。严中和未依法履行义务。薛财金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严中和支付股权转让款831万元和利息1017246.44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9402216.44元。本院受理后,2015年4月2日公告送达了(2015)长执字第18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忠和向申请执行人薛财金履行偿还9476627.52元的债务。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严忠和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执行中,

本院查明,薛财金和严忠和借助湖南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两人共同投资开发了“澧州•财富广场”项目。薛财金对该项目拥有62.8%的股份,严忠和拥有37.2%的股份。2012年4月薛财金和严忠和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薛财金把“澧州•财富广场”项目62.8%的股份置换给了严忠和,被执行人严忠和在湖南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澧州•财富广场”项目占有了100%的股份。经对湖南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薛财金、薛小红、薛小青、陈福祥的调查核实,其公司开发的“澧州•财富广场”项目财产归严忠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湖南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澧州•财富广场”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赵喜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