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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申1号

王益增、陆怡妹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益增,陆怡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益增,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原石油勘探局接待处退休职工,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檀金平,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怡妹,女,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原油田退休职工,住濮阳市华龙区。再审申请人王益增与再审被申请人陆怡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益增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原一、二审时未出庭接受调查,申请人二审时申请调取证据亦未予准许,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对申请人明显不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二审时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在无锡房产部门的有关证据,原二审认为其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对其申请未予准许,申请人再审审查时再次申请调取该证据材料,因该证据与其所主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无必然联系,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经查阅原审卷宗,原一、二审时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应当出庭接受调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益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益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英涛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