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34号
原告:海宁市广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芦红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胜,董事长。
被告: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榨菜科技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广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受理后,原告未能在七天内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七天内未能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贞贞
书 记 员 金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