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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866-1号

陈建辉与林俤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建辉,林俤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866-1号原告陈建辉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俤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郭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崇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辉与被告林俤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俤子就案外人吴建成、张秋芳将讼争房屋转让给原告陈建辉的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正在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吴灵婧

代理

审判员  陈曜辉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瞿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