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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32号

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32号

原告:徐某,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云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怀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