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32号
原告:徐某,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云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怀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