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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07号

湖南天骄公司与李某某、湖南望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天骄公司,李某某,湖南望新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07号原告湖南天骄公司,住所地望城县黄金镇黄金园王家湾组。法定代表人陈金华。委托代理人戴滔,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望新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峰。

原告湖南天骄公司(以下简称天骄门窗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湖南望新公司(以下简称望新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骄门窗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某、被告望新建设集团公司名下1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陈金华名下位于岳麓区望岳街窑塘村楠木沟(金峰小区北院一期)4栋501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骄门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某、湖南望新公司名下14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某某、湖南望新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陈金华名下位于岳麓区望岳街窑塘村楠木沟(金峰小区北院一期)4栋501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

审判员 杨 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校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