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851号罪犯杨洪,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浙台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犯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2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洪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一��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