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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5号

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表示要求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后,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共计人民币1383706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额收到上述案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