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2号原告陶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陶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2号原告陶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