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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2号

陶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某,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2号原告陶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