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97号
原告:韩名恩,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李新报,男,196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恩诉被告李新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韩明恩承担。
审判员 赵海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仝秋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