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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197号

韩明恩与李新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名恩,李新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97号

原告:韩名恩,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李新报,男,196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恩诉被告李新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韩明恩承担。

审判员  赵海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仝秋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