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沭执字第1427-2号申请执行人时晓东,居民。被执行人临沭县鑫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山,经理。被执行人临沂佳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卫,经理。被执行人张宝山,成年,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临沭县鑫鑫机械有限公司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75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临沭县鑫鑫机械有限公司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临沂佳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沭县城南外环东首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沭房管字第××号)。2014年1月6日本院委托临沂市金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4年3月29日临沂市金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临金房评字(2014)第01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认定临沂佳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沭县城南外环东首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沭房管字第××号)的价值为773214元。2014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临沂锦程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流拍,第三次拍卖的流拍价为616000元。申请执行人时晓东同意以本次拍卖的流拍价616000元接受该房产抵债。另查明,案外人高强于2015年11月23日就本次拍卖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高强称其对本次拍卖的房产享有未到期的租赁权。本院立案审查后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沭执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裁定书认定案外人高强对本次预拍卖物沭房管字第××号登记证对应的鑫苑小区4-1号楼107、206房间上原有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异议成立,受让人取得预拍卖房屋的所有权后应当从2027年6月26日开始占有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临沂佳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沭县城南外环东首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沭房管字第××号)作价61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时晓东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晓东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时晓东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后其使用权应当自2027年6月26日开始享有。
二、申请执行人时晓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姚 宇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