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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3号

李孝君与王启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孝君,王启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君,女,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王启蓉,女,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启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475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