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祝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绪典原审被告易祝忠原审被告易祝成原审被告易祖强上诉人易祝君因与被上诉人易绪典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祝君又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祝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祝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易祝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
审判员 任明乐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