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34-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全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张勇,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048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2080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学府路与松林路交口振华蓝泊湾项目的房屋5#楼602室(含跃602)、5#楼604室(含跃604)、5#楼605室(含跃605)、5#楼606室(含跃606)、8#楼105室、8#楼503室的房屋,以总价款2162353元抵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学府路与松林路交口振华蓝泊湾项目的房屋5#楼602室(含跃602)、5#楼604室(含跃604)、5#楼605室(含跃605)、5#楼606室(含跃606)、8#楼105室、8#楼503室的房屋以总价款2162353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债务,上述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过户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