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041号罪犯厉守月,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8日作出(1998)金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厉守月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0年5月17日以(1999)浙法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厉守月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厉守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厉守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实际已执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厉守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的刑期已十三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厉守月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关新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代理
审判员 王其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