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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催字第93号

广州华高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广州华高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93号

申请人:广州华高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835405-1)。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创路**号(厂房2)第*层。

法定代表人:刘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芬,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首南支行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广州华高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6666284、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宁波震翔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阿斯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宁波易扬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背书人广州华高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鄞州银行首南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华高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增辉

审 判 员  缪 苗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