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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40号

徐州德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丰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德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40号申请人徐州德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北苑路北广宇学校东。法定代表人曹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东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子太,经理。申请人徐州德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因徐州永基门窗有限公司欠其借款700000元,逾期未还,现徐州永基门窗有限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714987.74元的债权转让于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德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德世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75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