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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63号

张会强与李连文、崔大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会强,李连文,崔大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连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崔大卫,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强与被执行人李连文、崔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1793号,执行标的额为143602元。本案于2015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2016年1月1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63号。现被执行人崔大卫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法直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