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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狄万财与被执行人李云向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狄万财,李云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狄万财,男,1955年6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云向,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狄万财与被执行人李云向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丰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丰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王 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