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狄万财,男,1955年6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云向,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狄万财与被执行人李云向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丰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丰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王 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