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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47号

梁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永利,吴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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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47号

原告:梁永利。

被告:吴垠。

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梁永利诉被告吴垠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吴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到有管辖权的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唯一共同所有房屋位于兴隆台区生态园小区,且被告近年长期居住在该小区,根据法律规定,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盖士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辰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