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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25-2号

李月与何如旺、何如光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月,何如旺,何如光,何如亮,何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25-2号

申请执行人:李月,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如旺,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何如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如亮,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小红,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月与被执行人何如光、何如旺、何如亮、何小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如光、何如旺、何如亮、何小红应从2013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如光、何如亮、何小红的银行存款各9761.4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如旺的银行存款2057.13元,扣除执行费595.88元,余款已全部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何如光、何如亮、何小红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何如旺尚欠7704.34元未给付。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何如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执行员  黄小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胜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