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宋友国。被告张家港富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民丰村1。法定代表人郑钦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友国与被告张家港富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友国负担。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