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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再6号

申请再审人张含明因与被申请人葛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含明,葛绪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再6号申请再审人张含明(原审被告),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明,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葛绪军(原审原告),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张含明因与被申请人葛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甘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甘民监字6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含明与被申请人葛绪军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含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张含明撤回其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艳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

审判员  葛永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