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再6号申请再审人张含明(原审被告),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明,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葛绪军(原审原告),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张含明因与被申请人葛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甘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甘民监字6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含明与被申请人葛绪军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含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张含明撤回其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艳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
审判员 葛永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