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44-1号原告徐德生。被告甘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生与被告甘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甘云祥银行存款84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徐顺强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的产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甘云祥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徐顺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朝辉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