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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619号

向泽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不予立案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泽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向泽池,男,汉族,1931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向泽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泽池申请再审称,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12〕102号)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以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12〕102号)与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向泽池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12〕102号)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12〕102号)系重庆市人民政府履行信访职责后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向泽池因不服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向泽池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向泽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向泽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 洁

代理

审判员  谭秋勤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