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昭日格图,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蕊,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崇泉,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纪申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孟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紫君速 录 员 卢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