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994-3号
申请执行人:何长波,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执行人:邓劲强,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何长波与被执行人邓劲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劲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何长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50.10元,该款现已转退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12月9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3350.1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9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紫君 来自: